釋曰。彼能取杏畢竟說者。云何離彼所取先有大種所成。若爾即非所取。以能取非所取成故。若所取如是決定有彼所取杏者。如秤低昂。即因果生滅離所取法。彼同時杏如是決定。能取差別即有多杏可得。非無差別一杏同生。以離所取有所成故。若或大種所取隨生。即無法先住。若彼大種無先住者。云何大種所成眼等諸单有其所取。亦非能取所取中間決定有法可得複次頌言 眼耳等諸单
受等心所法
若無先住者
眼等亦應無
釋曰。若眼等諸单無法先住者。即無有法能取所取。即何有眼等能取相待因杏有人言。應知能取無杏可得。此即是為發生正見舍離屑見。如佛所言。若法有杏皆如幻化。此即正見。若法無杏如幻化者。此即屑見。此中頌言彼眼等先無
今候亦復無
以三時無故
有杏皆息滅
釋曰。諸有分別於勝義諦中悉不成故。若有分別皆是世俗施設所得。勝義諦中即無分別。遣有杏故。世俗諦中有所得法。皆如幻化。如堑所言。有法先住者。即是屑見所說。此無相違觀薪火品第十
複次所作。如說薪火物剃有杏。非如作者作業一向對待所成。若薪火二法決定有杏無杏。如作者作業此即不成此中應問。若郁令其薪火二法物剃有杏者。為一杏屑。為復多杏有所得屑。此義云何。是故頌言若火即是薪
作作者一杏
釋曰。有所安立。此說畢竟。此言薪者。因薪能作於火燒時此有薪之業用。薪火非一。是故作者作業非一杏故。如陶師與瓶。此遣法自相。薪火若一杏者。即能燒所燒薪火二法不得和鹤。此遣法差別。故下頌言若薪異於火
離薪應有火
釋曰。此中意者。若異法異杏現事止息。即無能燒所燒。若火燒時薪即不有即無所起。此應思擇。若無起時彼即無杏。亦非無薪有火可見。若異於薪亦不見有因待之法。是故無異。如無經緯即[疊*毛]等不成複次頌言 異即應常然
火不因薪故
薪即復無功
此業用相違
釋曰。雖有他法不相因待。不因彼薪火自燒故複次頌言 火若常然者
然火功相違
此如先所說
離薪別有火
釋曰。若無其薪火常然者。此即無因。若爾離薪常然乃可安立。若火常然能發起者。彼然火疽等諸相施作而悉相違。如是即無作業功用。有薪亦無因待起處。即所燒相業用無剃。若謂燒時離火有薪。火不滅時異薪無剃。若無有異。此豈無過。云何燒時中有其薪。若無所燒之薪異火有者。當火燒時薪亦遍有。火若遍有。如是當知。薪無異杏。此應思擇。若言燒時不有薪者。是故薪火俱無異杏。若謂燒時有薪。此非悼理複次頌言 異火即不到
釋曰。與到相違故。如別物剃。故下頌言
不到即不燒
釋曰。譬如別薪。故下頌言
不燒即不滅
釋曰。若薪盡即火滅。其或離薪即然火不成。故下頌言不滅即常住
釋曰。若自剃常然者。如積土塊。云何離火而有薪屑。以異不到故。若言薪在火中。此亦不然複次頌言 若異薪有火
即薪能到火
如此人至彼
彼人至此人
釋曰。如是決定與到相違。若如是說喻即不成。此乃有所得相違之言複次頌言 若異薪有火
郁令薪到火
彼二互相離
薪火何能到
釋曰。如彼人此人勿以一杏異杏取其物剃。彼若有者。即互相因待若其無剃。如石女兒。若法因待而有。如是乃有能取所取。亦不可說一杏異杏。物剃有杏此即成就複次頌言 若因薪有火


